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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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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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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6〕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本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的航运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集装箱运输奖励补贴除外):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支持本市国有港口企业和担保机构为本市航运公司购船或造船提供融资租赁担保,以改善航运物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五条 鼓励航运企业在海口注册。2016年起,航运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以其在本市年度整体纳税额市级留成为基数,3年内,每年给予60%的资金支持。资金拨付期注册的船舶需持续保有。

  在本市设立区域型性航运总部的,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扶持。

  第六条 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2016年起,航运企业在本市注册船舶运力满6个月后,按注册核定的船舶载重吨,每载重吨补贴60元,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资金拨付期新注册的船舶需持续保有。

  第七条 鼓励航运企业保持船舶总运力。对散杂货船(含油船)运力规模没有减少,且年度完成货运周转量5万万吨公里(含5万)以上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运力规模在1万载重吨以上(含1万)、5万载重吨以下,补贴5万元。

  (二)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以上(含5万)、20万载重吨以下,补贴10万元。

  (三)运力规模在20万载重吨以上(含20万)、80万载重吨以下,补贴100万元。

  (四)运力规模在80万载重吨以上(含80万)的,补贴200万元。

  以上补贴均不与当年新增运力补贴重复计算。

  第八条 鼓励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对完成水路货运周转量比上年度有增长的航运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完成5万万吨公里以上(含5万)、20万万吨公里以下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吨公里,奖励2万元。

  (二)完成20万万吨公里以上(含20万)、50万万吨公里以下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吨公里,奖励3万元。

  (三)完成50万万吨公里以上(含50万)、300万万吨公里以下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吨公里,奖励4万元。

  (四)完成300万万吨公里以上(含300万)的企业,每增长5000万吨公里,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对2016年以后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在3 年培育期内按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对新开通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含20)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30万元(仅限补贴20个航次),年补贴不超过600万元;每多挂靠一个国家的港口(同一个国家内的多个港口不重复计算),年挂靠16个航次以上(含16)的,每月增加补贴50万元。

  (二)对新开通年发班24个航次以上(含24)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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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