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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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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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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修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4月26日批准印发的琼府〔2010〕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

  第四条 从2010年起设立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商标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对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申请费用分别给予0.4万元和0.2万元资助;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5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专利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专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保证等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1%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措施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90号)执行。

  第九条 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 

  ······


海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