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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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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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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2016〕1406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推动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10日


  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省教育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教育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须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条件、方式、标准,以及申报程序等。负责教育产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的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教育厅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民办教育和教育培训产业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校(包括以多种方式合作办学)、开展教育培训和提供第三方教育服务。

  (二)支持国际教育发展。支持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三)支持教育产业园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

  (四)开展教育产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统计分析、项目评估、监督检查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教育及相关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奖励和补助。

  (一)股权投资。政府委托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投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

  (二)贷款贴息。对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新上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对教育产业园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新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省级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已经支持的项目除外)。不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

  (三)奖励。对办学水平高、社会影响好的优秀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进行奖励。

  (四)补助。对国内外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教育服务机构落户本省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补助开办费。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股权投资

  政府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政府参股期限明确,到期退出办法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按具体项目申请,贴息比例为项目年实际贷款利息的30%以内,贴息年度不超过3年。一个单位多个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的贷款贴息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每个教育产业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琼府〔2015〕9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还本付息后,再根据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支付利息情况申请贴息。

  (三)奖励

  优秀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奖励标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情况由省教育厅商财政厅确定,并在当年申报通知中一并公布。民办高校每年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学校和机构(项目)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补助

  对国内外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和第三方专业化教育服务机构落户本省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开办合理成本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限额安排管理经费。

  第八条 支持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以下合称“申请单位”)。新建民办学校和国际教育项目以举办单位名义申请,教育产业园区的项目以园区管理机构(或开发机构)名义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项目以高校名义申请。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请,有多个单位参与的项目须协商推选一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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