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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省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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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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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省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省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6〕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问题为导向,以提高我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把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机构,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建立和完善考核奖励资助制度,巩固博士后制度独特优势,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

  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把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核心,强化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紧密结合我省十二大重点产业及海洋产业,加强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加大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力度,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坚持服务发展,扶持创新创业。把扶持创新创业作为今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努力方向,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把健全服务体系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着力点,充分利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改革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资助扶持,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我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重点企业、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新进站人数有新突破,人才吸引效应明显增强。

  二、改革管理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博士后管理机构。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博士后工作三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分级管理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博士后管理机构。省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学术委员会,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原则上与单位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具体从事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五)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我省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六)明确设站单位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我省博士后证书的发放,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委)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放。(牵头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配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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