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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8年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琼农字〔2018〕69号

录入时间:2020-09-30

责任编辑:开发人员

失效时间: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8年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和《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农产品加工业,省农业厅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资金5000万元,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为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重点支持农产品预冷、烘干、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建设。

  (二)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支持市县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支持中央厨房产业模式和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支持海口罗牛山、定安塔岭、屯昌城北、琼中湾岭、万宁乐来等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进驻项目建设。

  二、扶持对象

  项目实施单位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

  (二)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合作社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

  (三)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

  三、扶持项目条件

  扶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三)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产业扶贫成效显著,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好;

  (四)项目用地手续合法;

  (五)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六)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七)项目厂房设备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四、扶持方式

  对2018年新建或改(扩)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先建后补的原则,以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建设的方式进行扶持。扶持对象为企业的,补助资金最高比例不超过项目厂房设备投资额30%;扶持对象为合作社的,补助资金最高比例不超过项目厂房设备投资额50%。对今年完工并能形成实质产能的项目优先安排扶持。项目通过其它渠道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厂房设备环节建设但未达到补贴限额的,可采取差额补贴的方式进行扶持。

  五、资金计划安排方式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资金采取因素法安排,依据地区产业发展现状、市县申报资金需求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条件等因素,结合省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布局、阶段性重点工作等统筹考虑分配计划。资金切块安排到市县,由市县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方向,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经专家论证评审程序确定具体实施项目,经公示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资金拨付方式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下拨市县财政,项目建设完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验收合格后,市县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向市县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由市县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七、申报要求

  各市县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本地区农产品加工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充分掌握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需求,结合重点优势产业,提出年度扶持资金计划。请加紧填报2018年农产品加工业扶持资金计划市县申报表,于2018年5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王祝健,联系电话:65221507,邮箱:65337048@163.com

  附件:2018年农产品加工业扶持资金计划市县申报表

  海南省农业厅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业厅